2007年4月26日 星期四

版權copyright著作權

Copyright,最早將此英文翻譯為漢字的是一位日本人。1875年日本的啟蒙思想家福澤渝吉翻譯成“版權”傳入中國;日本的法學家水野連太郎參考“作者權”, 將版權翻譯為“著作權”,1899年取代“版權”。從字面上看:copy者複製也,right者權利也。清朝宣統二年(1910)制定相關法律《大清著作權律》,後來北洋政府和國民政府在有關的法律中沿襲了“著作權”一詞。著作權法雖多次修正,但至今始終沒有用「版權」兩個字,倒是對岸設立著作權法時,在條文中規定「著作權即版權」。早期是在第五十一條,最近的條文,則是 2001年10月27日「新法」第六章附則第56條:「第五十六條: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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