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5日 星期二

水電瓦斯電話通訊


服務業,服務?
水電瓦斯電話通訊,我每個月按期繳費,繳了一輩子,我開始租屋起,快五十年了,也用了一輩子它們這四家公司的服務。請問,他們這四類服務業,對我這種忠心耿耿的老顧客,又給了我何種優惠或者回饋?捫心自問,我還真沒感覺。
 剛剛又接到一通電話,是水電瓦斯電話通訊其中之一,說很好聽,理由充分。結論是,要我增加一項服務,讓我能得到更好的服務品質。天哪!提供安全、無虞的服務,這不是這些服務業應該給的嗎?為什麼一直灌輸我們理由,說為了我好,減少被毒害,最終是──我得出錢!聽了就火大!

2020年2月4日 星期二

臺澎金馬等地區現行的法律沒有「版權」之定義


臺澎金馬等地區現行的法律沒有「版權」之定義

摘要
探究「版權(Bǎnquán)」與「著作權(Zhùzuòquán)」的英文,都是Copyright,中國大陸在其《著作權法》中第56條說明兩者為同義字。我們沒有這種規定。臺灣、澎湖、金馬、東沙與太平島等地,中華民國1949年以後所管轄的領土中,現行的法律條款沒有「版權」一詞。但是,「版權」兩字到處可見可聞,例如在書籍的著作權宣告頁面上,我們可以見到「版權所有,翻印必究」。出版界大老王榮文先生提及「獲得某暢銷書的版權!」。新聞媒體記者、專業人員,均以「版權」兩個字,報導作者的著作財產權、以及授權金如何等。國家圖書館的ISBN申請表單中提及「版權頁」。然而,中華民國在臺澎金馬等地眾多的法律中,可有法條定義「版權」?可有定義「版權」的法律?或法條?研究方法:本研究透過「歷史文獻法(documentary-historical method)」整理與探討版權、Copyright、著作權等出版產業專業用語,進行文件資料分析、並列與比較、探討。結論為:著作權、版權,兩者是源自於一個英文字:Copyright。「版權」一詞最先由日本福澤諭吉Copyright翻譯為「藏版之免許」;後來1873年他修正翻譯為「出版之特權」縮稱「版權」。越26年後(1899),正式由水野鍊太郎Copyright改為「著作權」一詞引用在日本的《著作權法》。我國第一部著作權法(1910)即參考日本的《著作權法》訂定,故以Copyright為著作權,沿用至今。版權的意涵範圍窄,若僅僅考量設計的「版面layout」的保護,是印刷版的權利,無法涵蓋「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的全面(聲音的、影像的、動畫的、視頻的);也不敷數位新科技帶來破壞而產生的新型式數位出版品、新數位出版經營模式、新數位出版價值鏈等之運用。不似著作權的意涵廣泛包括:公開播送權、重製權、改作權、公開口述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散布權、公開展示權、發行權、公開發表權等等。本研究建議:在臺澎金馬等地區,著作權有關的專業人士,簽署法律文件時,請採用「著作權」三個字,避免使用「版權」兩個字。但是,萬一合約上標註之管轄的法院是中國大陸地區的法院,則沒有這個顧慮,合約上可以使用「版權」兩個字,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著作權法》本身即有條文規範「著作權即版權」兩者是同義字。
關鍵詞:#臺澎金馬等地區、#版權、#著作權、#著作權法

伍、結論與建議
宋代已經出現與現代著作權(版權)概念接近的禁令(荻原有里,2005p.2)。全世界兩種法系,一種是實用原則(principles of utilitarianism),採用的國家如英美法系;另一種是自然法原則(principles of natural),採用的國家如法國、德國等大陸法系。前者對著作有關的權利稱為Copyright(著作權、版權);後者則稱為Author's Right(作者之權利)
一、著作權、版權
著作權、版權,兩者雖然是源自於一個英文字:Copyright,兩者均為外來語。但是,「著作權」涵蓋了,公開播送權、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改作權、散布權、公開展示權、發行權、公開發表權等等。「版權」,字面的意義僅僅是印版的權利,如今科技發達,出版品的型態眾多,電子書並非需要製作印刷版加以複製,沒有「有形的」印刷版。從另一角度思考,如僅僅考量設計的「版面layout」的保護,則限制在設計師的頁面規劃,無法涵蓋「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聲音的、影像的、動畫的、視頻的)」的全面;也不敷數位新科技的破壞帶來的新型式數位出版品、新數位出版經營模式、新數位出版價值鏈等之運用。
二、臺澎金馬等地區現行的法律沒有「版權」之定義
「版權」一詞漢字領域中,是外來語,最早源自於日本福澤諭吉早期將Copyright翻譯為「藏版之免許」;後來他自己認識更深入、理解更寬廣以後,提出建議將Copyright修改翻譯為「出版之特權」或者簡稱「版權」,於是在1873年翻譯Copyright為「版權」兩字(原意為,出版之特權,並非僅僅是保護印版的權利)。雖然1886年黑川誠一郎翻譯出版的《天然法》使用到「著作權」一詞,但多半的文獻都採信1899年水野鍊太郎將Copyright改為「著作權」一詞引用在日本的《著作權法》,是公認最早採運用「著作權」一詞的學者。
清末、中華民國初年,我們先人受到日本影響,最早採用「版權」、後來正式的律法1910年推出《大清著作權律》、《著作權法》,到2019年剛好是這個概念來到我國地區的第146個年頭,如今,還是有人口頭稱呼「著作權」為「版權(出版之特權)」。例如:王榮文談到金庸小說的著作權轉移時,口頭上還是稱呼「版權」而不講「著作權」。臺澎金馬等地區過去的法律、現行的法律都沒有「版權」之定義。
三、建議在臺澎金馬等地區法律文件簽約時,採「著作權」三個字
建議在臺澎金馬等地區與著作權有關的專業人士,簽署法律文件時,請採用「著作權」三個字,避免使用「版權」兩個字。
但是,萬一簽署合約時合約上標註之管轄的「法院」是中國大陸地區的法院,則沒有這個顧慮,可以使用「版權」兩個字,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著作權法》本身即有條文規範「著作權即版權」兩者是同義字。但是,臺澎金馬地區則否,我們的法律中,沒有「版權」的定義以及規範,請妥善慎重處理為上。
資料來源:徐明珠,賀秋白(2019年06月)。個人創新與中小學教師使用行動學習教學之態度。中華印刷科技學會年報,2019,64-75 。

個人創新與中小學教師使用行動學習教學之態度


個人創新與中小學教師使用行動學習教學之態度

摘要
當遠距學習、數位學習邁入行動學習,教師使用行動科技融入教學的態度值得關切。本研究以高中職、國中和國小教師為研究對象,採用立意抽樣的方式進行問卷調查研究,總計回收206份有效問卷;在統計方法上則採用結構方程模式進行檢定與分析。經由實證分析後,五項研究假設均成立:1.教師對行動學習教學之個人創新對知覺易用性有正向顯著影響,2.教師對行動學習教學之個人創新對知覺有用性有正向顯著影響,3.教師對行動學習教學之知覺易用性對知覺有用性有正向顯著影響,4.教師對行動學習教學之知覺易用性對態度有正向顯著影響,5.教師對行動學習教學之知覺有用性對態度有正向顯著影響。本研究獲致結果如下:1.知覺有用性直接影響態度;2.知覺易用性直接影響態度,亦可透過知覺有用性能影響態度;3.個人創新透過知覺易用性、知覺有用性影響態度。本研究結果將可作為行動學習教學策略訂定以及相關研究的參考。

關鍵詞:#行動學習、#個人創新、#科技接受模式


結論與建議
結論
  1. 教師知覺有用性直接影響行動學習教學的態度
    教師體認新形態的教學能夠增進教學表現、提高教學效率、有利於教學,教師就越喜歡使用行動裝置輔助教學,並且認為行動學習是對學生學習有所助益,對於使用行動學習教學的看法就越認同與支持。
  2. 教師知覺易用性直接影響行動學習教學的態度
    教師認知使用行動裝置輔助教學越容易,教師就越喜歡使用行動裝置輔助教學,且認為行動學習是對學生學習有所助益,對於使用行動學習教學的看法就越認同與支持。
  3. 教師知覺易用性透過知覺有用影響行動學習教學的態度
    教師認知使用行動裝置輔助教學容易,藉由教師越能感到行動學習教學可以增進教學表現、提高教學效率、有利於教學的中介影響,將使教師越喜歡使用行動裝置輔助教學,並且認為行動學習是對學生學習有所助益,對於使用行動學習教學的看法就越認同與支持。
  4. 教師個人創新透過知覺易用性、知覺有用性影響行動學習教學的態度
    教師對新科技的嚐試,透過認知使用行動裝置輔助教學、提供學生無所不在的學習是容易的,並體認可以增進教學表現、提高教學效率、有利於教學的中介影響,教師就越喜歡使用行動裝置輔助教學,並且認為行動學習對學生學習有所助益,對於使用行動學習教學的看法就越認同與支持。
    綜合以上,教師個人創新能藉由對行動學習教學的知覺易用性、知覺有用性的提升,增進教師於使用行動學習教學的態度,是以,如何讓教師願意接觸和嚐試新科技,將有機會驅動教師使用新科技教學,同時,使其感受科技的容易使用、和對教學的助益,將激發教師將行動科技融入教學的態度,進而影響其行為意願及使用行為。
建議
  1. 對後續研究:
    本研究只針對「個人創新」、「易用性」、「有用性」和「態度」,未來可以增加其他變項加入研究,例如「教師自我效能」、「社會影響」、「持續使用意願」等。
  2. 對教學:
    有鑑於個人創新能透過知覺易用性、有用性提升對使用行動學習教學的態度,建議透過教師專業成長啟發教師對新科技的興趣和瞭解,將有助於增進行動學習教學或運用資訊科技於教學的態度和行為意願。
資料來源:徐明珠,賀秋白(2019年06月)。個人創新與中小學教師使用行動學習教學之態度。中華印刷科技學會年報,2019,64-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