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澎金馬等地區現行的法律沒有「版權」之定義
摘要
探究「版權(Bǎnquán)」與「著作權(Zhùzuòquán)」的英文,都是Copyright,中國大陸在其《著作權法》中第56條說明兩者為同義字。我們沒有這種規定。臺灣、澎湖、金馬、東沙與太平島等地,中華民國1949年以後所管轄的領土中,現行的法律條款沒有「版權」一詞。但是,「版權」兩字到處可見可聞,例如在書籍的著作權宣告頁面上,我們可以見到「版權所有,翻印必究」。出版界大老王榮文先生提及「獲得某暢銷書的版權!」。新聞媒體記者、專業人員,均以「版權」兩個字,報導作者的著作財產權、以及授權金如何等。國家圖書館的ISBN申請表單中提及「版權頁」。然而,中華民國在臺澎金馬等地眾多的法律中,可有法條定義「版權」?可有定義「版權」的法律?或法條?研究方法:本研究透過「歷史文獻法(documentary-historical
method)」整理與探討版權、Copyright、著作權等出版產業專業用語,進行文件資料分析、並列與比較、探討。結論為:著作權、版權,兩者是源自於一個英文字:Copyright。「版權」一詞最先由日本福澤諭吉將Copyright翻譯為「藏版之免許」;後來1873年他修正翻譯為「出版之特權」縮稱「版權」。越26年後(1899年),正式由水野鍊太郎將Copyright改為「著作權」一詞引用在日本的《著作權法》。我國第一部著作權法(1910年)即參考日本的《著作權法》訂定,故以Copyright為著作權,沿用至今。版權的意涵範圍窄,若僅僅考量設計的「版面layout」的保護,是印刷版的權利,無法涵蓋「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的全面(聲音的、影像的、動畫的、視頻的);也不敷數位新科技帶來破壞而產生的新型式數位出版品、新數位出版經營模式、新數位出版價值鏈等之運用。不似著作權的意涵廣泛包括:公開播送權、重製權、改作權、公開口述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散布權、公開展示權、發行權、公開發表權等等。本研究建議:在臺澎金馬等地區,著作權有關的專業人士,簽署法律文件時,請採用「著作權」三個字,避免使用「版權」兩個字。但是,萬一合約上標註之管轄的法院是中國大陸地區的法院,則沒有這個顧慮,合約上可以使用「版權」兩個字,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著作權法》本身即有條文規範「著作權即版權」兩者是同義字。
關鍵詞:#臺澎金馬等地區、#版權、#著作權、#著作權法
伍、結論與建議
宋代已經出現與現代著作權(版權)概念接近的禁令(荻原有里,2005,p.2)。全世界兩種法系,一種是實用原則(principles
of utilitarianism),採用的國家如英美法系;另一種是自然法原則(principles
of natural),採用的國家如法國、德國等大陸法系。前者對著作有關的權利稱為Copyright(著作權、版權);後者則稱為Author's
Right(作者之權利)。
一、著作權、版權
著作權、版權,兩者雖然是源自於一個英文字:Copyright,兩者均為外來語。但是,「著作權」涵蓋了,公開播送權、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改作權、散布權、公開展示權、發行權、公開發表權等等。「版權」,字面的意義僅僅是印版的權利,如今科技發達,出版品的型態眾多,電子書並非需要製作印刷版加以複製,沒有「有形的」印刷版。從另一角度思考,如僅僅考量設計的「版面layout」的保護,則限制在設計師的頁面規劃,無法涵蓋「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聲音的、影像的、動畫的、視頻的)」的全面;也不敷數位新科技的破壞帶來的新型式數位出版品、新數位出版經營模式、新數位出版價值鏈等之運用。
二、臺澎金馬等地區現行的法律沒有「版權」之定義
「版權」一詞漢字領域中,是外來語,最早源自於日本福澤諭吉早期將Copyright翻譯為「藏版之免許」;後來他自己認識更深入、理解更寬廣以後,提出建議將Copyright修改翻譯為「出版之特權」或者簡稱「版權」,於是在1873年翻譯Copyright為「版權」兩字(原意為,出版之特權,並非僅僅是保護印版的權利)。雖然1886年黑川誠一郎翻譯出版的《天然法》使用到「著作權」一詞,但多半的文獻都採信1899年水野鍊太郎將Copyright改為「著作權」一詞引用在日本的《著作權法》,是公認最早採運用「著作權」一詞的學者。
清末、中華民國初年,我們先人受到日本影響,最早採用「版權」、後來正式的律法1910年推出《大清著作權律》、《著作權法》,到2019年剛好是這個概念來到我國地區的第146個年頭,如今,還是有人口頭稱呼「著作權」為「版權(出版之特權)」。例如:王榮文談到金庸小說的著作權轉移時,口頭上還是稱呼「版權」而不講「著作權」。臺澎金馬等地區過去的法律、現行的法律都沒有「版權」之定義。
三、建議在臺澎金馬等地區法律文件簽約時,採「著作權」三個字
建議在臺澎金馬等地區與著作權有關的專業人士,簽署法律文件時,請採用「著作權」三個字,避免使用「版權」兩個字。
但是,萬一簽署合約時合約上標註之管轄的「法院」是中國大陸地區的法院,則沒有這個顧慮,可以使用「版權」兩個字,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著作權法》本身即有條文規範「著作權即版權」兩者是同義字。但是,臺澎金馬地區則否,我們的法律中,沒有「版權」的定義以及規範,請妥善慎重處理為上。
資料來源:徐明珠,賀秋白(2019年06月)。個人創新與中小學教師使用行動學習教學之態度。中華印刷科技學會年報,2019,64-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