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0日 星期三

重新定義「出版」

重新定義「出版」─

    徐明珠(2016)的研究指出:科技破壞之下,出版植基於產業新的生態體系下,應重新定義「出版」,「圖書雜誌(期刊)出版」新定義如下:「出版,是以數位化技術選題、編輯內容成為獨一無二的作品(具有著作權、不侵犯他人著作權),然後,動員內部與外部『組織、機構與資源』,將此一獨一無二的創作作品(以數位技術製作的數位內容)複製、上傳到『雲端書櫃』,以『數位出版品』的形式,向公眾傳播(透過廣告、公關、新書發表會等等)發布出版品,由讀者下載複製到其閱讀的載體(手機、平板電腦、電腦、或者特殊的閱讀裝置等等),完成第一階段的出版活動;一旦,該數位出版品能夠受到大眾讀者的喜好,則進行紙本出版品的規劃、動員不同的內部與外部『組織、機構與資源』,進行複製實體(含紙本)出版品、並將這些大量的實體(含紙本),向公眾傳播(透過廣告、公關、新書發表會等等)發行出版品,完成第二個階段的出版活動。前後兩個階段,包括期間投注於出版品內容產製、行銷、管理等產業價值網中之一連串相關的社會活動、行為。」
   
    然而,更寬廣的「出版」定義,需將數位內容納入,包括具備文字、圖像、音訊、視訊等一項或多項、乃至複合元素之獨創並擁有著作權之作品,經公開發布或藉由行銷管道公開銷售之社會活動或行為,以期提供閱聽人瀏覽、閱讀或滿足各項感官之需求者,均可泛稱為「出版」。包括「以印刷或電子形式(含網路)發行之新聞出版、雜誌及期刊之出版。以印刷、有聲書或網路等形式發行之書籍出版;目錄、照片、明信片、賀卡、美術複製品、廣告印刷品、電話簿及工商名錄等之其他出版業;以及作業系統軟體、應用軟體、套裝軟體、遊戲軟體、線上遊戲網站經營等之軟體出版業…等等。」

資料來源:
徐明珠(2016年04月)。出版業行業標準分類之探討。中華印刷科技學會年報,2016(1),20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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